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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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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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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

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资金资金项目管理,提高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水平,提高财政衔接资金使用效益,结合我镇脱贫攻坚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一、项目管理范围

衔接资金项目是按照省、市、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总体部署,从衔接期间目标任务和工作对象的实际需求出发,应用相应技术措施,改善各村、建档立卡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,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。凡经XX市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、认定的衔接资金项目,均应遵循本细则相关规定。

二、项目管理要求

(一)项目前期

1、项目申报

按照当年项目指南或者申报要求,在衔接资金项目库中提取。

2、项目公示

项目在申报之前,逐级通过政务公示栏、公告牌进行10天公示,无异议后,进行上报,确保群众享有知情权、监督权和参与权。

(二)项目中期

1、XX公开采购项目

属于XX采购、招投标管理范围的,按照新区有关规定执行。对于数额较少(低于50万元)的村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,可参照农村公益设施“一事一议”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方式管理,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,省去招投标的中间环节。

2、项目实施

项目实施计划报备制度。XX市乡村振兴局项目计划下达10个工作日内,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交实施方案,报XX市乡村振兴局备案,市级核定回复后,方可实施。

市级批复后,15个工作日必须开工建设、实施。实施中,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、内容、规模、标准和资金用途,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、计划,进行实施。同时留存实施前、中、后(同一参照物)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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